建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必要性探究

2007-11-26 |   点击量:2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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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斌煊
一、组建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的初衷与意义
法定的招标人是建设业主,建设业主应当依据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及相配套的法规性文件,开展建设项目所需要的招标活动。
虽然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没有要求建立与项目相配套的招标领导小组,但在财政性投标项目的具体运作中,有的地区都要求事先组建这一机构,来负责该项目每次的招标活动。笔者认为是完全必要的。这是因为:
——从资金来源看,财政性的投标项目,其建设资金来自纳税人。一级政府安排于项目的建设资金,直接来自于通过纳税这一环节进入本级的财政收入。
——从资金的管理与分配看,政府利用自有的部分财政收入,直接投入到公共项目的建设,这是法律法规赋于一级政府的权利,也是顺应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项目管理的分工看,一级政府的首长不可能直接管理众多建设项目的具体事务性工作,而将大量的事务性工作授权下属的某一部门来负责。
——从政府授权的对象看,以往的做法是直接授权给该项目建成之后负责使用的部门;近年来也有不少地方集中授权给一个重新组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待按既定目标完成建设任务后,再移交给该项目的使用部门。就项目的建设主体(建设业主,在招标阶段为招标人)而言,前者是使用部门,后者是建设部门。
不管是项目使用部门负责建设,还是新组建的项目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只明确了法律意义上的招标人的地位。由于建设资金来自一级政府的财政收入,从这个角度讲,他们又不是真正意义的招标人。这一招标人的非唯一性,就决定了除发挥已授权招标人的主观能动性外,还需要组建由本级计划、财政、建设主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成的招标领导小组,通过这些行政职能部门的共同参与和借此引入必要的“权衡机制”,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招标活动在法律法规准许的范围内有序运作,确保招标行为的公开、公正、公平与公信,确保用好、管好既定的项目建设资金与质量、工期、投资的同步控制,确保招标行为、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与廉洁。
  二、招标领导小组的职能与建设业主关系的处理
招标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给缺少基建经验的建设业主出好点子;与建设业主进行信息传达与交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建设业主设置的招标条件与招标范围,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给予必要的把关与监督。
招标领导小组的职能,重点是通过会议的形式,审议招标文件(招标方案)来体现的。就监督而言,主要对以下几方面进行把关:
  1、招标内容的分割关。就某一项目而言,把握是总发包还是在总发包的前提下又分若干个分项目发包,即一个项目中的招标次数。
  2、招标的方式关。凡是能公开招标的,要求建设业主一律进行公开招标。如需要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分项目,经集体讨论把关后,由建设业主按照程序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报批。如需要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则审议指定的代理单位。
  3、潜在投标人的资质关。要求建设业主一律按建设部门设定的条件,确定潜在投标人的企业与项目经理的资质,建设业主如无正当理由,不得允许任意提高或降低资质条件。
  4、资格预审条件关。如同意事先进行资格预审的,审议设定的必要条件和附加条件,设定的条件如有过高或过低时,及时加以调整。
  5、主要合同条款关。重点是:设定的工期、质量目标、奖罚措施是否合理,付款办法是否规范、科学等。
  6、评标办法关。确定采取综合评估法、最低价中标法或其他评标办法。如采用综合评估法,则审议技术标与商务标的各自权重及技术标的主要内容。
  7、招标的时间安排关。在某一项目招标时,从发布招标公告开始至开标结束的总计划安排。重点是招投标各个环节的时间安排有否违反法律的规定。
  在上述把关中,既要防止图形式走过场,又要以现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为准绳,避免出现提出不合理的条件,任意降低或人为地提高把关标准。
  建设业主要广泛征求和听取招标领导小组成员的意见;招标领导小组也不能任意干预和替代建设业主的全部工作。尽管招标领导小组与建设业主的目标是一致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其区别也是明显的:建设业主作为授权后的项目建设主体,除了编制招标项目的建议方案、参与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外,还要对整个招标的过程尤其是对招标结果负责,承担开标之后执行全过程的法律责任。
三、招标领导小组的权限
招标领导小组的集体把关,并非法定意义上的把关,对《招标文件》最终的把关权限是在政府授权的招标办。当招标领导小组个别成员的意见未被采纳时,可以保留并在事后直接向招标办反馈,但不能就此否定会议形成的结论,更不能干扰建设业主开展的正常招标活动。
综上所述,作为财政性投资项目,组建招标领导小组是完全必要的,目的是指导建设业主招标行为的规范运作。
(作者单位:浙江省慈溪市政府公共建设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