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专项检查的通知

2008-08-13 |   点击量: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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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烟台市建设局
烟台市监察局
烟建工程[2008]10号
转发省建设厅、省监察厅
《关于在全省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活动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管理局、监察局,各招标代理企业:
    现将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专项检查的通知》(鲁建招字[2008]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活动,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二、市、县两级要积极做好自查整改工作,特别是对未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超资质代理以及未按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等行为,要认真做好整改。
    三、各县市区建设局要会同监察局,按照省《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和要求对本辖区招标代理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8月10日—8月17日):自查阶段。各县市区要督促各招标代理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按照省《通知》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原件,填写附件1表1及附件2表格中的相关栏目。
    第二阶段(8月18日-9月15日):全面检查阶段。市建设局、监察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检查和自查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阶段(9月16日-9月30日):处理总结阶段。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并做出处理决定。
    联系人:姜海宇(建设局)电话:6245453
    陈川东(监察局)电话:6789776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
 
 
山 东 省 建 设 厅
山 东 省 监 察 厅
鲁建招字[2008]12号

 
 
关于在全省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监察局:
    为加强全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遏制招标代理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更加公开、公正、公平竞争,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决定在全省开展一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专项检查。请你们按照《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附件:《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山东省建设厅          山东省监察厅
 
                          2008年7月 18 日
 
 
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一、检查目的和依据
    通过招标代理活动的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快招投标监管职能转变,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为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营造更好的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健康发展。
    检查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等法律法规。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检查的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这些代理机构自2007年1月1日以来的业务开展情况。
    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资格条件
    1、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是否齐全;
    2、招标代理机构体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所属单位以及有形建筑市场是否存在隶属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3、机构技术负责人、工程类专职技术人员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招标代理机构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是否达到要求;
    4、机构内部招标代理业务制度(招标代理工作程序、岗位责任制等)、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是否健全,工作人员是否熟知并按规定执行;
    5、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档案资料是否完备并及时归档,是否履行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
    6、组织机构设置是否合理,办公场所和设施是否满足工作开展需要。
    (二)市场行为
    1、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存在假招标或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和逃避招投标监督执法机构监管的行为;
    3、是否存在未经资格认证及超越资格证书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或者出借、出卖、转让资格证书、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为;
    4、招标代理工作是否符合法定招标程序和相关规定,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行为;
    5、是否存在与所代理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6、委托代理合同是否依法签订,是否存在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行为,是否存在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服务的行为;
    7、收费额度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执行。是否存在恶意压价竞争、随意提高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工本费标准的行为;
    8、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与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的;
    9、是否存在在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行为;
    10、是否存在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的行为;
    11、是否存在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为;
    12、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检查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8年8月1日-9月30日)为各市自查阶段。
    由各市建委(建设局)会同市监察局,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和要求对本市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全部检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于10月10日前报省建设厅招标办。
    第二阶段(2008年10月10日-10月30日)为重点抽查阶段。
    由省建设厅、监察厅组成检查组对各地专项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第三阶段(2008年11月1日-11月30日)为处理总结阶段。
    各检查组写出检查报告,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集中作出处理。
    检查的方法:这次检查采取查验资料与实地检查相结合,边检查边整改边处理的方法。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招标代理机构应提前准备好相关资料,主动接受检查,认真进行自查自纠。
    (二)为确保这次检查取得实效,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
    (三)要严格执法,对检查出的问题要依法依纪作出认真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招标代理机构或人员存在与检查项目不符或违背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业务、罚款直至收回资格证书。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存在问题拒不改正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四)各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疏理、归纳,并制定出相应整改措施。
检查结束后,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将对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进行总结,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书面报省政府及建设部。
 
    联 络 人:卢  斌(建设厅) 电话:0531—87918564
               张承永(监察厅) 电话:0531—82027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