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呼唤预算透明化

2010-11-29 |   点击量: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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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由于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尚未完全出台,致使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存在争议,是否应公布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其中之一。 
      公布预算有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为何要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是采购人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行政任务编制的、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政府采购制度与原体制下采购的根本区别在于加强采购的计划性管理,以解决过去随意采购、监督缺乏依据、不能形成规模效益等问题。首先,政府采购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资金,预算资金的支出、使用必须有预算,这就决定了政府采购也必须实行预算管理,与预算资金的执行有机地结合起来。其次,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客观要求政府采购要有预算,以便为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提供支付依据。再次,为了有效、全过程监督政府采购行为,也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法律明确要求预算 《政府采购法》第六条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本条款主要有三方面的含义: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列入财政预算;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采购项目不得超过预算定额。
      预算改革的组成部分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要求加强各部门预算的编制,这也符合《预算法》第四条的规定,即“中央政府预算由中央各部门预算组成”。 
      编制部门预算,可以改变现行的一个部门多种资金渠道、多头申请预算的做法;使预算进一步细化,有利于社会各界对政府财政的监督,提高预算编制的透明度,使预算编制走上公开、公平、公正的道路;有利于强化预算观念,提高预算管理水平,规范政府行为,促进财政法制建设,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公布预算有利于采购人
      有利于采购人增强预算意识 批准的采购预算通常考虑到了确保该采购项目质量的各项费用,在执行中不应当突破。否则,采购人应当调整采购需求,或者调整本部门的支出预算,自求平衡,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更为重要的是:预算是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资金计划,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说,采购人必须要按照规定编制并执行预算。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要增强采购的计划性,将拟采购的项目全面、详细地在部门预算相应的科目中反映出来。二是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采购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也不得超标准采购。而公布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恰恰可以强化采购人的预算意识,并接受社会监督。
      有利于采购到符合需求的标的 以信息系统项目为例,一个信息系统项目仅从项目名称和部分技术指标上是很难判断其规模和具体要求的,而且往往存在着采用不同档次设备和软件会造成项目报价的差别。例如某台服务器的硬件配置相差不大(仅从硬件指标而非性能指标上看),而采用不同的操作系统(如UNIX或Windows),其价格会相差数倍乃至数十倍。一个信息系统项目其中的软硬件数量是几百、几千件,当然选用不同档次的软硬件会造成报价的巨大差异。而公布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后,可以使供应商根据项目预算情况设计出一个符合采购人要求的项目,有利于采购人获得性价比最优的系统、满足采购人的需要
      公布预算有利于供应商
      设计出恰到好处的投标需求 采购项目是否有预算保障,直接关系到供应商的切身利益。目前,由于部门预算没有向社会公开,供应商掌握不了各个部门的预算情况,当然也无从知晓某个采购项目的预算大小。仍以信息系统为例,如果不知项目预算,不同的供应商由于理解不同、选用设备档次不同,其设计出的方案会千差万别,很难提供较多可供采购人选择的、恰到好处的系统。
      促使供应商之间公平竞争 以信息系统为例,对一个信息系统项目来说,从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到进入采购程序,往往要经过1~2年甚至更长的时间,由于时间过长,使某些供应商得以了解项目预算、乃至许多项目的细节,更有甚者,不排除某些供应商参与了部分工作,而不少供应商是不知项目预算和相关细节的,两类供应商并未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而公布项目预算,可以减少这种不公平,为各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同时提高了政府采购的透明度,而公开透明正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公布预算有利于采购机构
      减少招标失败概率 提高项目采购的成功率,既减少了采购人员的工作量,又节约了政府采购成本,有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推广和执行。在以往不公布采购项目预算的情况下,有时虽然投标供应商不少,但由于不少投标人报价过高或过低,或严重偏离项目预算而不能满足采购需求,而价格比较接近预算的,可能其方案又不尽合理,致使无法评出既满足技术需求又符合预算要求的供应商而不得不废标,使一个项目要招几次标,造成采购代理机构资源的极大浪费。
      减少采购代理机构不必要的麻烦 以往,由于不公布项目预算,供应商会通过各种渠道、方式询问采购代理机构。每当公布一个采购项目的招标信息后,就会打来不少询问项目预算情况的电话,干扰了采购人员的正常工作。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很难避免供应商会采用一些“非常手段”来达到他们的目的。这也给某些机构、人员带来寻租的机会,而公布项目预算后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避免寻租的可能。也就是说,公布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既可以减少采购人员的工作量,也有利于廉政建设。
      公布预算不会导致价高
      对公布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讨论最多的就是许多人担心供应商知道预算后会造成报价的虚高,不利于竞争。对此,笔者保留意见,价格是否虚高与公布项目预算没有关系。
      当然,这不是说在实际采购过程中不存在价格虚高的情况,但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得知,价格虚高主要存在于一些竞争不充分的项目中,与是否公布项目预算无关。因为一个采购项目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的根本原因是供应商了解到该采购人有明显倾向时,便不愿参与投标造成的,并非预算的因素。
      此外,笔者还想强调:公布的是项目预算而不是招标标底,项目预算与招标项目标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对信息系统而言,即使总价相近,其各个子系统可能也完全不同,主要还得看符合采购人需求情况及方案合理性、先进性等。做个不太恰当的比喻,公布采购项目预算相当于让厨师在1000元总费用(预算)内烧出一桌够10人用的菜肴(采购需求)。可以相信,10个厨师有10种烧法,而只要找出那个搭配最合理、营养价值最高又能符合顾客口味而且能让每人吃好的厨师(中标人)即可。而标底的概念则是在招标前已确定了10个菜的名称、数量和质量要求,要求找出满足要求的最低价,这个标底当然不能公布。
      由于笔者主要从事信息系统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受专业所限,文章基本是以信息系统的采购为例进行分析研究的,不能排除以偏概全、挂一漏万的可能性。但公布政府采购预算至少对于信息系统项目来说利大于弊,这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推广和执行,而且也符合《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

      信息来源:山东省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