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0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0-11-15 |   点击量: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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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办投资[2010]45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资格

                 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以下简称“36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含资格升级)和资格延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资格升级以及2010年资格证书到期需要延续的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36号令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相关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资格升级或资格延续申报材料,并保证所有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一)资格申请。按照36号令的有关规定,凡未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且符合申请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提出资格申请。

  (二)资格升级。在2007、2008年获得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相应条件且未获得资格升级的,此次可提出高一级别的资格升级申请。

  (三)资格延续。在2007年获得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延续资格的,应提出资格延续申请;未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招标代理机构,视同自愿放弃资格。在2007年获得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且未获得资格升级的,如果此次未提出资格升级申请但需要延续资格的,应提出资格延续申请;如果此次提出资格升级申请,则无须另行提出资格延续申请;既不提出资格升级申请也不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招标代理机构,视同自愿放弃资格。

  二、资格申请、资格升级申报材料的编写要求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申请、资格升级材料共分为四册:企业基本情况册、企业人员情况册、专家库情况册和招标业绩情况册。在2007年获得预备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如果此次提出升至乙级申请,只需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册、企业人员情况册和招标业绩情况册;在2008年获得预备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如果此次提出升至乙级申请,只需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册和招标业绩情况册;其他申报机构需提供全部申请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册封面。

  2、资格申请(升级)承诺函。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并明确是否接受低于申报级别的资格评审结果。

  3、资格认定(含资格升级)申请书。包括企业的发展过程、股东构成、主要业务、机构设置、申请级别或升级级别等。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公司章程。

  6、企业现有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供招标代理、工程咨询、监理和造价咨询四类资格证书。

  7、企业基本情况表。

  8、办公设施基本情况表。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9、近三年内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受处罚情况。包括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受过处罚的,应提供处罚文件复印件。未受处罚的,须提供未受处罚声明。

  10、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初始时间的证明材料。提供相关的委托代理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时间。

  (二)企业人员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人员情况册封面。

  2、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

  3、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

  4、企业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

  5、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毕业证和中高级职称证书(包括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企业非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中高级职称证书(包括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企业社保情况。需提供社保部门出具或经社保部门确认的企业全部人员社会保险明细表,以及企业全部人员2009年10月至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月报和缴费凭证。

  8、企业近三年的财务状况。需提供企业2007年、200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2009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申请预备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如果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足3年,只需提供2009年度企业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