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1年烟台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2011-03-07 |   点击量: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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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授权,我们编制了《2011年烟台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由部门委托市级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代理采购。
    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采购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程序自行组织,也可委托市级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有财政部、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书面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
    四、《2011年烟台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2011年烟台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11年烟台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一)家具。包括:办公、校舍、宿舍家具等。
    (二)公务服装。包括:标志服装、非标志服装、劳保服装及其他公务服装。
    (三)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服务器、工作站、打印机、扫描仪、光盘刻录机、移动存储设备、投影机、视频展示台、计算机网络设备、软件、传真机、碎纸机、复印机、速印机、一体机等。
    (四)办公用纸。包括:复印纸、打印纸等。
    (五)信息安全类产品。
    (六)视听及采编设备。包括:电视机、录(放)相机、录音机、功放机、激光视盘机、组合音响、音箱、线性编辑机、非线性编辑机、采访机等。
    (七)摄影器材。包括:照相机及配套器材等。
    (八)乐器。
    (九)空气调节设备。包括:中央空调设备、空调器等。
    (十)锅炉及辅助设备。
    (十一)电梯。
    (十二)机动车辆。包括:轿车、越野汽车(吉普车)、旅行面包车、大客车、货运车、专用车辆(环卫、消防、警车、救护车等)、工程车辆(施工、起重工程车等)、工具车、摩托车等。
    (十三)机动车辆检测设备。
    (十四)无线电监测设备。
    (十五)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十六)通信设备。
    (十七)灯具。
    (十八)体育器材。
    (十九)实验室仪器、设备。
    (二十)医疗仪器设备。
    (二十一)大、中型农用机械设备。
    (二十二)建筑、装饰材料。
    (二十三)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其他建筑物等。
    (二十四)土地。
    (二十五)炊事设备。
    (二十六)船舶。
    (二十七)燃料。包括:煤炭、汽油、柴油等。
    (二十八)警用装备。
    (二十九)消防器材。
    (三十)专用物资。包括:救灾、防汛、抗旱、农用、储备物资等。
    (三十一)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三十二)计算机局域网、广域网建设。
    (三十三)智能大厦弱电系统集成。
    (三十四)图书。
    (三十五)残疾人专用物品。
    二、工程类
    (一)建筑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或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包括:土建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消防工程、修缮工程等。
    (二)工程设计。
    (三)工程监理。
    (四)环保、绿化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包括:污水处理、市政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工程、防沙工程等。
    (五)市政建设工程。包括:市政道路建设、改造、整修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等。
    (六)水利、防洪工程。
    (七)农业综合开发工程。
    三、服务类
    (一)公务车辆加油。
    (二)公务车辆维修。
    (三)公务车辆保险。
    (四)大宗印刷服务。
    (五)中介服务。包括:审计、评估、咨询、验资、结算、代理等。
    (六)金融服务。
    (七)法律服务。
    (八)国际机票。
    (九)物业管理。
    (十)信息系统开发。
    (十一)租赁。包括:办公用房、宿舍用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