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2-08-17 |   点击量: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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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选择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城市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综合试点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中央财政对奖励资金使用方向提出总体要求,奖励资金的具体使用和安排由地方有关部门负责。
    第五条 地方有关部门在奖励资金安排上要体现加强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奖励标准
   
    第六条 奖励资金支持范围:
    (一)建设电能服务管理平台;
    (二)实施能效电厂;
    (三)推广移峰填谷技术,开展电力需求响应;
    (四)相关科学研究、宣传培训、审核评估等。
    第七条 奖励资金奖励标准:
    (一)对通过实施能效电厂和移峰填谷技术等实现的永久性节约电力负荷和转移高峰电力负荷,东部地区每千瓦奖励440元,中西部地区每千瓦奖励550元;
    (二)对通过需求响应临时性减少的高峰电力负荷,每千瓦奖励100元。
   
    第三章 试点方案申报和资金下达
   
    第八条 根据相关要求,试点城市将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和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审定;
    经省级政府同意后,省级财政部门和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将上述材料报送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评审后进行批复并与试点城市和其所在省份签署协议,明确试点工作目标、投资安排、地方配套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和奖励资金需求等内容。
    第九条 中央财政按照“分年预拨、事后清算”方式下达奖励资金。
    第十条 试点工作结束后,试点城市所在省份省级财政和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按规定对试点城市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于一个月内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清算奖励资金。
   
    第四章 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试点工作结束后,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和验收,如果实际完成的节约、转移和减少电力负荷量低于试点方案任务值的80%,中央财政将全额扣回已预拨的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对试点项目已获得中央财政其他奖励或补贴资金的,清算奖励资金时将相应扣减。其中,电机系统节能改造和高效电机、照明产品、变压器、空调等的推广,按照《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367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试点地区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和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