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市建设工程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2011-06-13 |   点击量: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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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有关企业:
    为客观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水平,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障建筑领域劳动者基本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1〕33号)精神,结合我市建筑市场情况,经研究测算,决定调整全市建设工程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全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和安装(含房屋修缮)、仿古建筑等工程人工综合工日单价指导价为53-57元/综合工日,装饰工程(含房屋修缮)人工综合工日单价指导价为58-64元/综合工日,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人工综合工日单价指导价为53-55元/综合工日。
    二、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建筑和安装(含房屋修缮)、仿古建筑等工程人工综合工日单价指导价为55元/综合工日,装饰工程(含房屋修缮)人工综合工日单价指导价为61元/综合工日,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人工综合工日单价指导价为54元/综合工日。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时,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应不低于发布指导价的下限。
    全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含国有资金为主)投资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可按照发布的各专业人工综合工日单价指导价的下限执行。
    三、全市建设工程(含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仿古建筑等)执行山东省相应专业消耗量定额时,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仍为53元/工日。该单价是计取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建设各方不得随意调整。
    四、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发文之日前已签订承发包合同的工程,其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调整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信息来源:烟台工程建设造价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