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建小区需配建停车场

2008-08-08 |   点击量:1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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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商业街区、居住区等需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并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
  草案提出,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等要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配建的停车场(库)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草案还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按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或配建专门的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车辆停放,不得在单位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车辆。
  公共停车场(库)还应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在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相关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限定停车时间。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设置影响机动车停车的障碍。